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自驾旅游 自驾旅游
湿地公园的保护措施_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2025-09-09 02:15:34 8人已围观
简介1.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2.拉萨市拉鲁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3.东江湖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条例4.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5.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6.忻州市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7.南宁市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津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2.拉萨市拉鲁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3.东江湖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条例
4.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5.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
6.忻州市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
7.南宁市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津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以下简称保护范围)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管理以及生产生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包括西津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范围(以下简称湿地公园)和保护地带。
湿地公园位于横县西津水库的米埠坑库区,范围为:东起横县莲塘镇杨彭村汶井塘,西到横县平马镇苏光村木麻屯,南抵米埠口,北达平马镇五权村利垌屯。
保护地带范围为:湿地公园以外北起横县甘乐电灌站,往东南方向沿S101省道经莲塘社区环村北路至郁江沙埠口码头,接米埠口一带与湿地公园水域相连的山体可视一面坡的山脊线;再往西北方向沿岑江村经流坡村、十五岭至五权小学路口村道,接往东北方向至甘乐电灌站道路的围合区域。
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范围见附图。第四条 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横县人民应当建立湿地公园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保护范围生态环境保护、生态补偿、资金投入及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
横县人民自然主管部门为湿地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莲塘镇、平马镇、陶圩镇人民,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横县人民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职权。
保护地带由莲塘镇、平马镇、陶圩镇人民负责管理。第七条 市人民、横县人民应当将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八条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由横县人民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湿地公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横县人民组织编制,经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批准。
保护地带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横县人民组织编制。第九条 经批准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进行。第十条 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以及管理服务区。
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除开展保护、培育、恢复湿地及监测等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开发建设、生产生活、科研考察、旅游观光等活动。
宣教展示区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可以适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等为主的活动,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生产生活等活动。
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湿地旅游、经营服务等活动。第十一条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湿地公园分区管理范围,设置保护标识、界碑(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标识、界碑(标)。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二条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的水体、地形地貌、野生动物、植物植被等生态,人文历史风貌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动物繁殖地、停歇地、栖息地、植物植被生长环境等生态环境的保护,并建立和环境数据档案。
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生态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在湿地公园内实施分区(分期)封闭轮休制度,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或者限制人员进入。
管理机构应当针对候鸟季节性迁徙、野生动物保护与繁殖等对生态保护影响较大的制定专项保护方案。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极端天气以及火灾、溺水等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第十四条 保护范围内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岸应当取水土保持综合防治措施,减少水土流失。
禁止在保护范围内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下坡地种植农作物的,横县人民应当取措施鼓励退出种植,对坡地实施生态修复。
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题主是否想询问“西溪湿地可以带兜吗”?不可以。根据查询《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得知,禁止虾,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违反规定,将被处以最低500元罚款,不允许私带兜。浙江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和余杭区交界处,湿地公园内生态丰富、自然景观幽雅、文化积淀深厚,与西湖、西泠并称杭州三西,是中国第一个集城市湿地、农耕湿地、文化湿地于一体的国家级湿地公园。
拉萨市拉鲁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一定面积和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潮湿地带和水域,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水库、池塘等人工湿地。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林业行政部门是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国土、规划、住建、农业、水务、交通、文物旅游、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与湿地保护有关的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规划、住建、农业、水务、交通、文物旅游、环保等部门,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湿地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和野生生物状况;
(二)湿地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要求、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保护范围、保护重点和利用方式;
(四)禁止开发建设区域、限制开发建设区域;
(五)保障措施。
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湿地保护规划一经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八条 市人民应当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
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湿地保护利用方案、评估湿地等活动进行论证,提出意见。
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应当作为开展湿地保护工作的依据。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工作。
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十一条 湿地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布。
县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县(市、区)人民批准后公布,同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第十二条 本市对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和界限、管理责任单位等,并设立保护标志。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可以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第十四条 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应当申请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生态系统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市级湿地公园。
东江湖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市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实现自然的可持续利用,加强对拉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拉萨市拉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及其水源区从事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保护区位于拉萨市区西北,东至曲米路,南至中干渠当热路,北至岗底斯山脊分水岭,西至北京西路(湿地公园)与岗底斯山交汇处。水源区包括北干渠、中干渠、南干渠以及流沙河。具体以《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界限为准。第四条 保护区管理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生态优先、持续利用、全年保护与季节性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珍稀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第五条 市人民应当加强对保护区及其水源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保护区总体保护规划,做好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保护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是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设的负责管理保护区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自然保护区及其水源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对保护区及其水源区保护规划的实施;
(三)制定保护区及其水源区的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调查保护区及其水源区的自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建立并及时更新湿地信息档案;
(五)做好保护区及其水源区内和保护地带的灾害、污染等防治工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六)负责保护区及其水源区界标的设置和管理;
(七)在不影响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的前提下,做好参观、游览等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八)建立保护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知识。
城关区人民、市国土规划、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绿化、公安、农牧、水利、旅游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保护区、水源区的保护管理及其防洪工作。
各部门在编制有关专业规划时,涉及到管理和保护湿地的,应当与湿地保护规划衔接一致,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保护区及其水源区环境和自然的保护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第八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保护区应当划定保护地带,保护地带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报自治区人民确定。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活动,并经自治区人民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审核;报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第十条 缓冲区内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 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集活动的,应当向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活动,经保护区主管部门审核,报经上一级人民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并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方法进行相关活动。第十一条 在实验区内从事参观考察、旅游活动的,应当向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外国人进入保护区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集标本、拍摄影片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第十四条 经批准进入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自然、景观、设施和维护环境卫生,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第十五条 禁止在保护区及其水源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开垦、挖沙、挖草皮、取土、石、开矿、烧荒、、捕捞等;
(二)砍伐林木、挖苗木和药材;
(三)在保护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 扩建建(构)筑物;
(四)擅自移动、破坏保护区界标、标志;
(五)擅自进入保护区或者经批准进入保护区而不服从管理;
(六)经批准在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集标本等活动,不提供活动成果副本备案或者不按批准范围进行活动;
(七)引进外来物种;
(八)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渣及其它废弃物;
(九)排污、设立排污口、破坏渠道、河道、闸门等设施;
(十)破坏保护区、水源区的其它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于2001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江湖水环境保护,防止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东江湖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所辖的东江湖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东江湖是指东江水库和小东江水库;本条例所称东江湖流域是指东江湖和向东江湖汇水的区域。
第三条 东江湖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现水的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
第四条 省人民应当加强对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郴州市人民全面负责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江湖流域水环境的保护。
省、郴州市及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应当将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防止水污染的措施。
郴州市和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本行政区域内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
第五条 在东江湖流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有权对污染东江湖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对在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推广以及保护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及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目标
第七条 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范围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范围:
(一)小东江水库大坝至东江水库大坝之间的水域。
(二)东江水库大坝至兜率岩岛之间,南部以兜率岩岛山脊线南端与对岸磨刀石的连线为界,北部以兜率岩岛山脊线北端与东江木材厂集材场1号码头之间的连线为界的水域。
(三)与上述(一)、(二)项水域水面相连的第一层山脊线向水坡地。
(四)兜率岩岛。
二级保护区的范围:
(一)东江湖除一级保护区之外的水域。
(二)与东江湖水面相连的第一层山脊线向水坡地除一级保护区划定的区域之外的陆域。
准保护区的范围:东江湖流域内除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
第八条 在一级保护区边界线上应当设置标牌、界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
第九条 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目标是: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Ⅱ类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一级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二级标准。准保护区的河流进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条在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土法炼砷、选金、选钨和其他土法选矿,不得经营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禁止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电镀、制革、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和放射性物品的生产活动。
(二)禁止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水域排放工业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
(四)禁止毒鱼、炸鱼。
(五)禁止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除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矿、选矿、冶炼和其他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削减排污量。
(二)禁止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和剧毒、高残留农药。
(三)禁止建设固体废弃物集中贮存和处置设施、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乡镇人民所在地的集镇和旅游服务设施相对集中的地方,应当建设处理生活污水的设施;对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运出和处置。
(五)船舶、车辆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取防溢流、防渗漏的措施。
(六)客运、旅游船舶必须设置垃圾、粪便、含油污水存放设施,码头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收集和转运垃圾、粪便、含油污水的设施。
第十二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除水电、供水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露营、野炊和水上体育活动。
(三)禁止设置加油站和水上商业、饮食等服务业网点。
第十三条 在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严重污染东江湖水的建设工程和设施,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予以关闭、拆除。
(二)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予以关闭、拆除。
第十四条 在东江湖行驶的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船舶应当限期改用电力、液化气等清洁能源。
第十五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网箱养鱼;在二级保护区内开展网箱养鱼,应当按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规模和地点进行。
第十六条 在保护区内应当植树造林,优化林分结构,建设生态林业;禁止毁林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禁止伐一级保护区内的林木;伐其他区内的林木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郴州市和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应当制定优惠措施,鼓励保护区内的村民保护生态环境,逐步退耕还林、还草,发展生态农业,防止化肥、农药等农用化学物质污染水体。
对一级保护区内的村民和二级保护区内严重缺乏生产的村民,应当统一安排,逐步外迁,妥善安置。
第十八条 郴州市人民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护东江湖水环境的要求制定旅游规划。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应当遵守有关保护水环境的法律法规,不得污染水体。
第十九条 东江水力发电、供水等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东江湖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人民环境保护、发展、经贸、国土、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商、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东江湖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郴州市人民应当组织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及有关部门编制东江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批准后实施。
东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其他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要求进行修编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郴州市人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流入东江湖的主要河流的市、县交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郴州市人民和向社会公布。
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应当保证出界水质达到规定标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郴州市人民应当责成其查清原因,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郴州市和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应当逐年增加对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其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人民制定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筹集和使用办法,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用于东江湖流域生态公益林保护的补助。
郴州市人民应当取措施,组织对东江湖水进行合理开发利用;经省人民批准从开发利用经营所得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东江湖水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一级保护区边界线上的标牌、界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开办禁止性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责令关闭;造成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完善设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未设置垃圾、粪便、含油污水贮存设施的,责令改正;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责令关闭、拆除或者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 在保护区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护区内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在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自治区人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并公布的河流、湖泊、沼泽和沼泽化草甸、库塘等。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
旗县级以上人民林业、环境保护、农牧业、水利、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侵占湿地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和有关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湿地保护先进技术。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国际合作,做好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工作。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农牧业、水利、国土、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湿地保护规划,编制自治区湿地保护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自治区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组织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人民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上一级人民备案。
各级人民应当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的资金投入。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自治区湿地日常调查和定期普查工作,定期普查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
旗县级以上人民林业、环境保护、农牧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湿地生态的监测。
旗县级以上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湿地调查和湿地生态监测的基础上,建立并及时更新湿地信息档案。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生态系统具有代表性的;
(二)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的;
(三)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的繁殖地、越冬地或者重要的迁徙停歇地;
(四)具有特殊保护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其他湿地。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二条 在自然景观适宜、生态系统完整、生态特征显著、历史和文化价值独特、便于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的建立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制定。第十三条 在天然湿地内从事割芦苇、割草、放牧、等活动,应当在旗县级人民公布的时限和范围内进行。
旗县级人民在规定上述时限和范围时,应当遵循候鸟迁徙和湿地植物生长规律,妥善安排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
禁止在湿地范围内捡拾鸟卵、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取措施,保护湿地水。对因水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湿地,应当通过调水等措施补水,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除抢险、救灾外,在湿地取水或者拦截湿地水源,不得影响湿地合理水位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水系的联系,不得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产卵场。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湿地及周边地区排放废水、倾倒固体废物等行为进行监督。
农用薄膜、农药容器、捕捞网具等不可降解或者难以腐烂的废弃物,其使用者应当回收。造成湿地环境污染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依法取治理措施。第十六条 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试验。
旗县级以上人民林业、农牧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引进湿地的外来物种进行动态监测,发现有害的,及时报告本级人民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并取措施,消除危害。
忻州市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存、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库塘湿地、沼泽湿地、泥炭湿地等。
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是指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的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省重要湿地的名录由省人民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批准后公布。
重要湿地可以通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野生植物原生地等形式进行保护。
湿地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第四条 湿地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生态公益事业。
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省人民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和协调全省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渔)业、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七条 省人民林业、科技等部门应当组织、支持开展湿地保护、恢复的科学研究,积极推广湿地保护、恢复的先进技术。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开展湿地科学考察。第八条 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权检举或者控告。第二章 湿地保护规划第十条 省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旅游等主管部门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渔)业、国土、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旅游等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利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渔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并结合本行政区域湿地生态系统的实际状况,明确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总体目标、阶段目标、实施方案及主要措施。第十二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定期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第三章 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建立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代表不同类型的典型天然湿地;
(二)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或者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
(三)候鸟主要繁殖地、栖息地,以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
(四)对主要水生动物的洄游、栖息、繁殖、越冬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湿地;
(五)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重大科学文化价值及其他特殊保护意义的湿地。
南宁市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公园,是指经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山西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
静乐县人民应当划定湿地公园及其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以下简称保护范围),并将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在湿地公园规定的保护范围设立保护界标。第三条 湿地公园范围内的保护、修复、管理、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静乐县人民应当将湿地公园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静乐县人民应当建立湿地公园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湿地公园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静乐县人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为湿地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
静乐县人民自然、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湿地公园保护、修复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静乐县人民湿地公园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负责湿地公园具体工作。
湿地公园所在地乡(镇)人民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湿地公园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湿地公园保护的相关工作。
鼓励将湿地公园保护纳入村规民约。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
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资金支持湿地公园保护。
对在湿地公园保护过程中,做出特殊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静乐县人民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九条 静乐县人民应当按照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编制湿地公园保护规划。第十条 湿地公园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等内容。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湿地公园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第十二条 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自然和生态环境。第十三条 静乐县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防止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第十四条 静乐县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水、土壤污染防治。
禁止向湿地公园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公园的废水、污水。
禁止向湿地公园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根据湿地公园保护的需要,可以面向社会招聘湿地公园管护员,并提供管护员所需要的装备和设备,管护员的工资由县级财政给予保障。
服务机构对招聘的管护员应当建立和完善管护员管理制度,加强对管护员相关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第十六条 静乐县人民有关湿地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调查和环境动态监测,建立湿地档案和环境监测数据库,加强生态风险预警。
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开展湿地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第三章 修复与利用第十七条 湿地修复应当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恢复湿地面积和湿地生态功能,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第十八条 静乐县人民湿地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方案应当依法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湿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第十九条 禁止在湿地公园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
对于湿地公园内现有的耕地,静乐县人民应当取措施鼓励逐步退出种植,实施生态修复。第二十条 利用湿地公园内的应当符合湿地公园保护规划,维护湿地可持续利用。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湿地公园内生态,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的再生能力,不得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湿地公园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库管理等活动,适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湿地公园北至良凤江国家森林公园连山管理区,西至新桥拦水坝东侧村道,南至双鱼梁桥,东至南防铁路六留铁路桥以东250米处,具体范围由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确定。
湿地公园保护范围见附图。第四条 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应当建立湿地公园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公园保护的重大问题。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自然、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相对集中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和湿地公园所在地的江南区、良庆区人民(以下简称城区人民)、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湿地公园所在地的镇人民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管理机构做好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湿地公园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湿地公园保护的相关工作。
鼓励将湿地公园保护纳入村规民约。第七条 市人民、湿地公园所在地的城区人民应当将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本级预算中安排资金,加大对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投入。第八条 因湿地公园生态保护需要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市人民、有关城区人民、经开区管委会应当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做出妥善安排。第九条 市人民应当建立健全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实行自然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湿地公园详细规划由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十一条 湿地公园内不得建设不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湿地公园保护要求的项目和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严格控制湿地公园内村庄建设和其他建设。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村庄、单位应当限期搬迁安置。第十二条 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湿地公园相关规划的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有关部门在审批涉及湿地公园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三条 湿地公园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以及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第十四条 在湿地公园内进行施工建设,应当取环境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措施,避免、减少对自然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因施工建设造成自然和生态环境破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或者修复。第十五条 湿地公园内的配套服务设施、服务网点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十六条 在湿地公园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七条 湿地公园应当划定保育区。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还可以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合理利用区可以进一步划分科普宣教区和管理服务区。
保育区只能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活动。
恢复重建区主要用于开展水质改善、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污染防治、湿地岸线维护、有害生物防治等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恢复重建区经过相关恢复活动,达到保育区功能分区要求的,应当调整为保育区。
合理利用区主要用于开展湿地生态展示、水质净化等科普宣教活动,以及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和相关管理服务活动。
点击排行
随机内容
-
深圳机场大巴路线查询表最新_深圳机场大巴路线查询表最新消息
-
石头城公园要门票吗-石头城公园要门票吗多少钱
-
张家界旅游攻略自由行三天攻略(张家界旅游攻略自由行三天攻略图
-
河南省红旗渠风景区一日自驾旅游攻略_河南省红旗渠风景区一日自
-
大连海之韵公园门票价格,大连海之韵公园一日游攻略
-
沈阳故宫旅游攻略路线图_沈阳故宫旅游攻略路线图片
-
义乌海洋公园怎么走_义乌海洋公园门票多少钱
-
九寨沟攻略自驾游攻略_九寨沟旅游攻略自驾游景点
-
瑞士旅游攻略六日游免费_瑞士旅游攻略六日游免费吗
-
旅游攻略有什么用_旅游攻略有什么用处
-
国内豪华游轮旅游攻略图文并茂推荐_国内豪华游轮旅游线路
-
日本自由行签证要求多少流水可以办_日本自由行签证要求多少流水可以办理